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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╱自由時報 2010-04-21 06:00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初識男女一夜春宵,女方隔天撥電話給「情郎」,才發現「阿娜達」用假名、假電話敷衍她,怒控對方性侵;不過開庭時,女方態度大轉變,改口說:「只要他真心和我交往,我就原諒他」,男方點點頭。因當初性行為是兩情相悅,且性侵罪證不足,男子獲不起訴處分。
32歲廖女今年一月透過西門町的電話交友中心,認識自稱33歲、化名「林華瑋」的王某,當晚王某帶她到士林夜市吃藥燉排骨,隨後至北投某溫泉會館投宿,一起泡澡洗溫泉,廖女主動幫王某按摩,進而發生性關係。
事後王某載廖女回萬華家,臨別時互換電話,廖女隔天打去,發現「情郎」的電話是空號,找不到人,憤而控告對方強制性交。
警方傳喚王某(41歲)到案,男方說,性行為前有詢問廖女意願,「她點點頭說要我溫柔一點」,還幫他愛撫、口交,全程沒有抗拒。
廖女在偵查庭時說,氣不過對方用假身分欺騙感情,「指認識他時,我才知道他大我10歲,卻騙我只差一歲」,但也承認按摩、愛撫對方情節。最後才輕聲細語地說「只希望他尊重我的感受」,同意真心交往就原諒他,王某當場同意「交往看看」,雙方當庭交出和解書,由於未婚兩造皆供稱,當初性行為是基於兩情相悅,全案只有被害人報案自白,罪證不足,所以不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