泡麵不可再差很大 沒牛肉塊不能稱牛肉麵

2009121510:00
更新日期:2009/12/14 13:10

(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4日電)對速食麵外包裝廣告與實際內容「差很大」問題,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公布新制,將由衛生署公布執行,不僅圖案係供參考字樣須放大4倍;沒有牛肉塊就不可稱為牛肉麵。

消保會督導組組長劉清芳說,目前市售速食(泡)麵外包裝加註「圖案係供調理參考,實際內容參見標示」字樣,是業者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民國82年導正案要求辦理。

她說,但因內容物與廣告照片傳達意思落差仍然不小,消保會12月3日邀請經濟部、衛生署、公平會及國產泡麵業者代表,包含統一企業、味全食品工業、味丹企業、味王公司及維力食品工業等開會,商議改善之道。

她說,產官界會中做成決議,首先是「圖案係供調理參考,實際內容參見標示」字體必須放大;過去鉛字20號字長、寬都是0.3公分,未來應放大為電腦20號字,長、寬都是0.6公分,計算後約放大4倍,以便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外包裝圖案僅為廣告,僅供調理參考。

其次,泡麵外包裝所載明產品名稱,應與內容名實相符,例如名為「牛肉麵」,就要有牛肉塊存在,不能把調味包內跟蔥末一般大小的碎肉末稱為牛肉塊,否則應更名為牛肉「湯」麵之類名稱;其他鮮蝦麵、排骨雞麵等同理適用。

但她也說,由於衛生署考量新制上路涉及包裝更換及庫存消化問題,因此待衛生署與業者了解實務運作後,再由衛生署公布實施日期。

泡麵標示新制議題引發業者討論,未來其他商品標示,例如其他冷凍或冷藏鮮食產品的內容物與湯水比例落差甚大時,是否也要一併檢討。這部份爭議,不在本次新制公告範圍內,未來可能進一步檢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