撿四萬可否留一萬二 不給?四萬可否不還

2010091310:00

更新日期:2010/09/13 16:35

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今天指稱有一名家境清寒的女大生投訴,表示自己日前在校園遺失包包,裡面並放有父母貸款而來的四萬元學費,沒想到撿到這個包包的同校學姐,竟要求要依法索取三成的賞金,如果不從,就要行使留置權,扣住她的學費,對此,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表示,依法如果是金錢這類可分割的遺失物,拾得人確實最高只能留置拾獲金錢的三成,並協調失主給予紅包,其餘七成據為己有就是涉及侵佔,黃偉哲表示,他會提案修法,要取消這種變調的「留置權」。

(程平報導)

立法院在去年初通過民法第805條的修法,確定遺失物拾得人,在還沒獲得施主三成價值以內的報酬前,可以對遺失物有留置權的概念。因為這樣的修法,讓這名遺失學費的女大生,竟然就被撿到包包的學姐要求,必須先給三成賞金,不然將會行使留置權,暫時不歸還失主的註冊費用。(t)

對於這名學姐的要求,法務部郭宏榮科長表示,依法這名學姐其實只能留置所有拾獲現金的三成,其餘七成如果也留置,就必須被檢視有沒有侵佔的故意。(t)

至於如果遺失物是不可分割的物品,那拾獲人在協調報酬過程中,要如何留置三成的部份,郭宏榮說,一旦遺失人在一個月內不願意回應拾獲人的報酬要求,拾獲人可以將拾獲的物品拍賣,再進行分割。